品名 |
材质 |
规格(mm) |
钢厂/产地 |
交货状态 |
天津方管厂经销商 |
Q345B |
Ф25*2.5 |
天津 |
冷拔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38*3.5 |
天津 |
冷拔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48*4 |
天津 |
冷拔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57*3.5 |
天津 |
冷拔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76*4 |
天津 |
冷拔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76*4 |
天津 |
热轧 |
天津方管厂 |
Q345B |
Ф89*4.5 |
天津 |
热轧 |
(1)堆码的原则要求是在码垛稳固、确保安全的条件下,做到按品种、规格码垛,不同品种的材料要分别码垛,防止混淆和相互腐蚀;
(2)禁止在垛位附近存放对钢管有腐蚀作用的物品;
(3)垛底应垫高、坚固、平整,防止材料受潮或变形;
(4)同种材料按入库先后分别堆码,便于执行先进先发的原则;
(5)露天堆放的型钢,下面必须有木垫或条石,垛面略有倾斜,以利排水,并注意材料安放平直,防止造成弯曲变形;
(6)堆垛高度,人工作业的不超过1.2m,机械作业的不超过1.5m,垛宽不超过2.5m;
(7)垛与垛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通道,检查道一般为0.5m,出入通道视材料大小和运输机械而定,一般为1.5~2.0m;
(8)垛底垫高,若仓库为朝阳的水泥地面,垫高0.1m即可;若为泥地,须垫高0.2~0.5m。若为露天场地,水泥地面垫高0.3~0.5m,沙泥面垫高0.5~0.7m ;
(9)露天堆放角钢和槽钢应俯放,即口朝下,工字钢应立放,钢管的I槽面不能朝上,以免积水生锈。